根据相关规定,自磋商文件正式发布之日起直至各供应商
递交其首次回应文件截至日期为止,须确保至少有10个法定工作日的时间间隔。
同时,在磋商文件销售过程中,应遵循弥补编制成本费用之原则设定售价,严禁以谋取商业利润为导向,且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将项目预算额度作为决定磋商文件售价的唯一标准。
此外,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需自开始发放之日起至少保持5个工作日的持续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
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
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
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