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主妇在选择与配偶解除婚姻关系后,有权利向其配偶索要一定的经济
赔偿。纵观现行法律体系,法律所明确保障的家庭主妇群体,通常系指那些全身心投入家庭生活,未参与职场工作,承担起
抚养孩子、照顾老人以及辅助另一方职业生涯等多项繁重职责的女性。为确保广大女性同胞的基本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在签署相关协议并约定财产归属各自所有的情况下,家庭主妇在面临
离婚抉择时,有权向另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要求,而另一方则应依法履行补偿责任。若双方在婚前或婚后均未就财产所有权问题作出明确约定,那么在离婚之际,家庭主妇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有权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份额,这也意味着她对家庭的无私奉献已得到了相应的回报和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由双方父母
出资购买的不动产,
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