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刑事拘留事项的告知书应邮寄至相关人员
家属所提供的确切地址,或遵循
被拘留者所提供的地址进行有效传达。若被拘留者未能提供家人联系信息或家庭住址不详,公安部门则需立即通知其
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构,并交由该地公安机关负责通知相关亲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除非涉及到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可能会对侦查工作产生阻碍,否则应当在
拘留后的24小时内,向被拘留者的家属发出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