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由于缺乏相应的
房产证书,因此不能够实现
物权的变更。这也意味着该类住房的
产权无法实现转移。因此,这份
赠与协议从一开始就是不可执行且无效的。另一方面,作为建设方或者销售方,他们本人并未拥有这类小产权房的所有权,这使得他们在处置房屋时的行为处于
效力待定状态,必须得到所有权人的认可才能生效。
《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
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
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
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