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心脏病患者能否进行取保候审的评估,需根据具体案情做出分析。倘若心脏病症状严重至可能危及生命安全,且若未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将会进一步加剧病情或引发生命危机,此时可斟酌考虑进行取保候审。
然而,这一决策的实现必须基于临床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以及法院的严格审查与裁定。反之,若心脏病症状轻微,且对其人身自由及社会危害程度无显著影响,则取保候审的可能性较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