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子女家庭的平均每月收入相对较低,低于当地政府所设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际,这通常被理解为该子女已经无力以货币形式支付给父母
赡养费用。遵循这样的理念,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子女只需尽可能地给予父母精神层面的支持和关爱便足以,不过父母仍有权利申请成为贫困帮扶对象(即低保户),并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供养援助。假如家庭中并非仅存在一个孩子,那么经济情况较好的兄弟姐妹便应承担起父母的
赡养责任。
当然,若孙辈中有条件负担的亲属,他们也可主动提出义务照顾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此外,《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第三十一条也明确指出,如果老年人无法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同时也没有生活来源或是无人赡养、扶助,甚至是他们的
赡养人和
扶养人确实不具备赡养和扶助条件的话,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其它方面的救助援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