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第二次审判宣判之后,如若
当事人对结果持有不满意见,可考虑以下途径来寻求解决方案:
首先,申请人有权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而倘若
诉讼双方均为普通民众,同样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此类申请。再审申请的条件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存有足够的
新证据能够有效地推翻原先的判决或裁决;原有判决及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并不存在充分的
证据进行证明;原有的
判决和裁定所依赖的
主要证据被
伪造;未经质证的判决主体用作判断依据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在因客观因素无法自行收集执行案件所需的证据时,可以提交书面申请,并恳请人民法院协助进行调查搜集;原审判决、裁定所援引的法律条文可能存在误用情况;违反了相关法律
法规,导致对于案件的
管辖权存在错误;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规或在裁判过程中本应回避的审判员未予回避;面临无诉讼
行为能力的待决者,须经
法定代理人代理参诉,或者因为某些无法归咎于自身或其
诉讼代理人的缘由未能参与诉讼;在
纠纷解决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行为;未依照
传票传唤,缺席进行判决;原审判决、裁定遗漏了原本应该涉及的
诉讼请求;据以作出原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遭到了撤销或者更改。
其次,对于已经经过
二审判决且仍未满意的案件,申请人有权利提出
强制执行请求。
此外,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在再审流程启动期间,执行活动不会因此暂停。
最后,如若申请人对现有结论依然存在疑虑,他们可以向该人民法院同级别下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
抗诉申请。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