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的法律
法规规定,我国
劳动法所倡导的是每日工作日不超过八个小时以及每周工作总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
工作制。
然而,鉴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求,他们在遵循相关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经过与工会组织及
劳动者的充分协商后,可适度地
延长工作时间。但需要注意的是,延长工时一般不应超过每日一小时,且如有特殊情形需延长工作时间,则须确保这种延长不会对劳动者的身心健康造成危害,同时也必须
保证每月延长的工作时间总量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
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
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