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被赋予取保候审身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们需要严格遵守诸多规范,其中包含有不得擅自踏足特定场所、不得私下接触特定人士以及不得参加特定活动等等。虽然这一规定中并未明确提到被取保候审之人是否有权驾驶车辆,但是,根据同款法律第四项的明文规定,被取保候审者必须严格遵守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
证人作证的原则。若驾驶车辆有可能对证人作证产生不良影响或者阻碍调查工作的进行,那么执行机构便有可能依据案情的实际状况,要求被取保候审者将驾驶执照上交给执行机构保管,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手段来限制他们的驾车行为。因此,能否驾驶车辆主要取决于执行机构的具体裁定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倘若执行机构认为驾驶车辆可能干扰证人作证或调查工作,那么他们就有可能对被取保候审者的驾驶权加以限制。反之,若无此类限制,被取保候审者通常是可以自由驾驶车辆的,但同时也必须严格遵守其他相关的
取保候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