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
侦查机关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一些特定情况下的
犯罪嫌疑人,在原有的侦查工作基础之上,进一步展开
补充侦查活动,以期更加准确地掌握案情,获取更多有力的
证据。对于取保候审这一
司法程序而言,《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其
适用范围和条件。
具体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具备取保候审的资格,例如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或者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等情形,那么侦查机关有权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因此,退侦时间本身并不能直接决定取保候审的可行性,关键还在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满足取保候审的法律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