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住于他处之一方所签署的
房屋租赁合同以及新地址接受之信函;
2.双方共同达成的书面
分居协议,此种协议务必以
书面形式呈现,口头约定则须经另一方确认;
3.向配偶发送的书面分居文书,建议采用快递方式进行投递,同时在附注中明确标注为“分居”字样,并妥善保存快递单据。自该文书投寄之日起至正式
提出离婚申请期间,均应视为夫妻间的分居期;
4.双方之间往来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够证实双方
感情破裂且处于分居状态的
证据材料。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