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商与和解:当争端发生之时,双方应对处境切合实际并表现出真诚的意愿,共同开展富有建设性的对话,从而彼此做出适当妥协,最终达成双方均能满意且能接受的和解协定。协商与和解的方式主要包括自行和解以及第三方主持和解两种途径。自行和解即无第三方干预,双方
当事人直接展开交涉;而第三方主持和解则是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从中斡旋,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仲裁:仲裁是指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至双方均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
仲裁员在此过程中扮演裁判者角色,而非
调解员,对双方争议做出公正裁决。当前,我国针对经济
合同争议实施二级仲裁制度,若当事人对此结果持有异议,可自收到二级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出
诉讼请求,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审判判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以中立、客观的立场,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
纠纷进行评判,因此并不具备采取
强制措施的权力,对仲裁裁决的
强制执行权归属人民法院。
如若仲裁裁决生效后,保险人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可向保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3.
诉讼: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
诉讼程序,对
保险纠纷进行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