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
刑事诉讼过程中,关于
取保候审这一程序的相关规定通常是贯穿于各个环节之中的。我们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在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出现其中任何一种情况时,经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的审核,均有权宣告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而具体的操作步骤可能涉及到
递交申请、审批核准、签署
保证书、交纳
保证金或者提供
担保人等等。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每一个案件的实际情况都是独特的,因此具体的办理流程和所需要的材料也会因为案件的特殊性和当地司法机构的相关规定而有所差异。因此,在办理
取保候审手续的具体时间上,可能会受到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司法机关的工作安排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