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检察院决定不提
起诉讼,则涉事人员并无相关案件底档之记载。所谓“
案底”者,即为
犯罪记录,仅当人
民法院依据法律对被告进行审判,判定其有罪时,方可产生案底记录;反之检察院不予提起
诉讼,则无处产生案底。倘若有关人员确曾涉及
犯罪行为,但基于法定理由无需承担
刑事责任,检察院亦可据此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决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法定不起诉。在检察院
审查起诉过程中,如发现
犯罪嫌疑人存在法定情形,应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2.
酌定不起诉。若
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判处
刑罚或可免于刑罚,检察院亦有权作出不起诉决定。
3.
证据不足不起诉。若检察院经
补充侦查后仍认定证据不足,亦可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
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
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
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