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取保候审并不必然意味着
当事人已经承认有罪。取保候审属于
刑事诉讼程序中针对特定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其目的在于维护他们在
公开审理前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得到公正审判。因此,取保候审本身并未表态是否承认
犯罪事实的行为。认罪则是意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主动承认本人罪责,并且承诺承受法律惩罚。
根据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取保候审与认罪之间本属两个独立且互无关联的概念,二者不可简单地画上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