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丈夫申请借款并要求其配偶在
借款合同上签署时,妻子所承担之责任为
连带责任。这个事实意味着,妻子向债权方公开证实了该项借款为夫妇双方的共同负债,因此,作为
共同债务人,妻子同样须承担起还债的法定责任。
然而,若在此过程中,妻子对该笔借款并非夫妇共有的财产持有异议,则可以选择拒绝在借款合同上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
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
连带债务,但是
债权人和
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