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
劳动法》明文规定,雇主与受聘者之间关于
试用期的约定须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但是最长的试用期不应超过六个月。
具体来说,当
劳动合同的期限不足三个月时,则不可设立试用期;而当
劳动合同期限为三个月及以上但不足一年的时候,试用期的期限应被严格限制在一个月之内;如果是在一年以上但不足三年的情况下,试用期则不能超过两个月;对于三年及以上的长期合同,试用期则最多只能设置六个月。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
劳动者办理档案和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