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明确规定,人
民法院在受理公开
起诉案件时,其
审理期限通常应当控制在两个月之内,且最晚也不得超出三个月的法定审理期限。若该案情可能依法被
判处死刑或者同时涉及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那么经过向上级人民法院申报并获批通过后,则允许适当延长审理期限,但总计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若是在
延期审理期间仍需延长
羁押期,必须事先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待获得授权许可后,再报送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核批准。如果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生了
管辖权变更的情况,那么审理期限将会自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开始重新计算。
此外,如果人民检察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相关
证据材料进行了
补充侦查,并且补充侦查工作完成之后将
案件移交至人民法院,那么人民法院也会相应地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然而,
取保候审与宣判的时间并无直接关联性,前者属于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后者则是由法院针对案件作出的最终判决。因此,依据上述法律条款,我们无法直接推导出取保候审开庭前多久宣判的具体时间,因为这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院的审理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
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