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的过程中,特定场所一般被理解为被采取相关措施人员所必须遵守的生活及工作所在地。在此期间,涉案人员亦即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原则上应居住于自我居所,并且不得随时随地自由出入其所在的城市或者经过规定的区域之外。如此设定的目的在于
保证其能随时接受
司法机关的召唤,同时确保其行踪不会对案件的正常审理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