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有义务对交通事故进行理赔。若被投保的
机动车辆在公路上发生意外并导致本车乘员或车主本人外的其他无辜受害者发生
人身伤害和
财产损失,那么保险公司应依照法定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公正地承担起
赔偿责任。
然而,当道交事故所产生的损失系由受害方
故意行为所致时,则此类情况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畴之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被保险人以外的
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