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受
取保候审的期限内,若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触犯了相关的
取保候审规定,例如未经许可擅
自离开其居住地所在的城市、县城,或者变更居所地址、工作单位以及通讯方式却未能按照要求进行告知;抑或是再次以涉嫌新
罪名的事实
证据存疑而受到指控等等情况出现时,司法机关便有可能决定实施
逮捕。司法实践中,通常情况下都会由负责侦办案件的公安机关向
当事人发出通知,说明需要将其拘捕并执行收监。
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当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被逮捕的时候,他们有权依据法定程序对符合特定条件的涉案人员做出逮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
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
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
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
伪造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或者
串供的;
(四)可能对
被害人、
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