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生股东恶意滥用公司人格,企图逃避
债务责任的情况时,其相应的法律处理措施可以总结如下:
首先,倘若股东借助公司人格之壳逃避其应承担的债务责任,已经严重损害了公司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些股东需要对公司所负的债务进行直接的
连带责任承担;
其次,假如公司的某些股东在行使自身的
股东权利时不恰当且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带来了不可挽回的
经济损失,他们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承担对应的
赔偿责任;
最后,当发现有股东滥用公司作为
法人的独立地位与股东应当承担的
有限责任,以此为手段逃避
公司债务,已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严重破坏,这些股东必须对此负起连带责任。针对公司故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具体应该如何处理?请根据实际情况来看待。若是
债务人通过财产转移等行为对
抵押权人的相关权益产生了损害,抵押权人便可据此要求人
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相应的行为。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
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