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受
取保候审期间,被允许前往外地的人员必须取得执行机关的批准。在此期间,
取保候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如下各项规则: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严禁擅
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城市或县区;
其次,如若个人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等方面有所变更,需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
此外,在接到
传唤时应立即赶赴现场;
同时,也绝对禁止通过任何方式来干涉
证人陈述或阻碍其出庭作证;以及,不能故意销毁、篡改
证据或串通他人提供
虚假口供。
《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