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仅十六周岁半且尚属未成年之人如若陷入
犯罪行为之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其仍可遭受
刑事拘留之待遇,然而在此期间却应享受到特定程度的特别保护。面对犯下此等罪状的
未成年人群体,我们应当秉持着教育、感化与拯救相结合的原则来开展工作。与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订立的规范要求,施以
刑事强制措施时必须充分顾及到涉案未成年人的实际年龄以及
犯罪情节,尽最大可能地选择采用非监禁性的
刑罚方式。因此,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刑事拘留仍是必要的手段,但我们将始终优先考虑采取其他更为有利于教育改造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
“对未成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
逮捕措施。对
被拘留、逮捕的未成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