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由于电动车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而导致摔倒并受伤的交通事故,需要针对导致
机动车实行紧急制动的潜在原因进行深度分析。若该事故起因于骑行电动车的人员违背了基本的交通管理规定,并与
机动车辆产生碰撞从而引发紧急制动,则法律显然会将所有的责任归咎于电动车驾驶者;然而,如果是由于机动车方面存在问题,例如其不当驾驶举动引起电动车采用快速制动以避免直接撞击的情况发生时,那么机动车就应当承担因此导致的摔倒以及伤害事故的全部责任。
倘若事故双方都有一定程度的过失,则需依据各方行为在造成此次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来确定是由哪方负
主要责任,抑或是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而对于那些由前述前车上行车或溜车撞到了后车,进而形成的
追尾交通事故,理论上应由前车承担整个事故的全部责任。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
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