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劳动法律
法规的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
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之日起,应在四十五个自然日内完成案件审理并作出裁决。若因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情况下,亦可将期限延长至多十五个自然日。换言之,劳动仲裁案件在最晚受理后,务必要在六十个自然日内得出最终裁定;通常情况下,仅需四十五个自然日便能得出裁决结果。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
仲裁庭裁决
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