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人员遭受
刑事拘留,公安部门一般应于
拘留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提请
批准逮捕的申请,但在特定情况下,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四个工作日。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屡次作案以及组成团伙进行
犯罪活动的重要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限可进一步延长到三十个工作日。而自接到公安机关
递交的提请批准逮捕申请书之日起,检察院应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就是否批准逮捕做出最终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