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可以明确地说,是的,
代位权确实允许在设立了特定的前提条件之下,将
债权人对次债务
人的权利转移到次
债务人身上去行驶。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权力仅仅存在于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并不涉及到次债务人与第三方之间的债权关系。换句话说,次债务人对于其他
当事人所持有的债权,并不能作为其拒绝履行或者转移
债务偿还责任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