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
刑事拘留的具体期间规定如下:针对普通罪犯或犯下的罪行,公安机关通常须在
拘留后的第10日向检察院提交申请
批准逮捕,特别是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拘留期最长可达37日。若有必要,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四个工作日,而对于那些性质严重的重大嫌疑人,则可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检察院则需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在执行拘留过程中,公安机关必须出示
拘留证,并要求
被拘留者在拘留证上签字、按指印。如被拘留者拒绝接受拘留,执行人员有权采取
强制措施,包括使用戒具。拘留结束后,除非存在妨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况外,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被拘留者的
家属或其所在单位发出拘留原因及
羁押场所的通知。
此外,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也应通知被拘留者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后者应给予积极配合。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