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一次性
伤残医疗
补助金及就业补助金具有年龄限制原则,对于符合法定
退休年龄的
工伤员工,将不再享受这两项补贴。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设定并无时效性限制,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
劳动者在终止或
解除劳动合同时所享有的伤残补助权益。只要
劳动合同未被解除,该项权益便可持续生效;一旦劳动
合同解除,用人单位则需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
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
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