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曾在失业前服务过的用人单位与其共同累积缴纳的保险费年限达到了1年但未达到5年,那么这个失业人员可享有最长为12个月的
失业保险金发放期;
2.如果该失业人员在之前的工作中累积缴纳的保险费年限达到了5年但未达到10年,他将有资格获得最长为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如果该失业人员在之前的工作中累积缴纳的保险费年限已经超过了10年,那么他将有资格获得最长为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需要注意的是,当他们重新找到工作并再次面临失业时,他们的缴费时间将会被重新计算。
同时,他们所能享受到的失业保险金期限也会与前一次失业期间本应领取但未能领取到的失业保险金期限进行合并计算,总计不得超过24个月。
此外,
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次数并无任何限制,每一次失业之后,都可以根据他们新的缴费时间来确定他们能够享受到的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当与前次失业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