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
当事人拒绝出席
诉讼活动(即“无故不出席”)时,审判机关可以依照程序进行缺席审判。具体而言:
1.在民事案件中,虽然法律赋予了审判机关对无故不出席者实施
拘传的权力,但是实际操作中鲜有实践。
2.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明确规定:“被告经过
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庭审或未经法庭批准擅自退出的,可以作出
缺席判决。”这就意味着,当被告未按照传票要求出席庭审或中途退出未经法庭允许时,审判机关无需等待便可直接作出缺席判决。
然而,被告不出席审判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其自身合法权益。因此,如若无法亲自出席庭审,被告仍有权选择寻求
代理人为自身利益辩护。出于保护公平和公正等考量,审判机关将依法依规对缺席被告进行判决及
公告送达,并可依据法定程序启动
强制执行程序。
同时,被告可以提出申请,请求延后审理时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