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案件中,一旦达成了和解协议,通常情况下便无法对施害方提出
民事诉讼。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此类协议被视为违反了公平公正以及
当事人自主决定的基本原则所达成的。
然而,如果
被害人并非真正愿意进行和解而做出同意,或者公安机关认为其与和解无关或者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那么
受害人仍有可能利用
刑事诉讼的程序同时发起
民事诉讼程序。
此外,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对于那些符合调解条件并且主观意愿强烈、决心诚恳的
公诉案件,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若能赢得被害人谅解并得到其自愿表示不再追究,双方当事人便可达成和平解决矛盾的共识;在达成这样的谅解协议之后,一般情况下,被害人已经失去了向法院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除非被害人是非自愿同意和解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
民法院审理附带
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