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必须强调的是,物业管理企业无权擅自撤离或中断对业主的供水与供电服务。作为处于同一定义的民事
法律关系之中的参与者,物业公司及业主均须依照双方合约之约定来制约各自应尽的各种义务,如有任何一方未能切实恪守
合同条款,便需承担相应的约束性
赔偿责任。倘若业主不按时支付
物业费用,则需接受法律程序的追究,而物业管理企业亦有权督促业主尽快补足所欠款项,同时承担相应的因
逾期付款产生的逾期
违约金。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