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未就
保证期间作出明确定义或规定的情况下,则应将其视为在主
债务履行期限终结后的第六个自然月开始算起。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
债权人与
债务人之间对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这一重要事项未能达成共识或存在不同理解,那么此时的保证期间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要求的
宽限期结束之日起进行计算。
《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
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