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起诉离婚事件中,需满足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首先,双方
当事人必须持有有效的
结婚证书;
其次,作为
诉讼主体,必须是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其余任何人都无法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发
起诉讼;
再次,向法院提交
离婚诉讼请求的一方,必须具备完整的
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将不被允许发起
离婚诉讼;
最后,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况,经过调解仍无果的,应予以批准
离婚:
(1)
重婚或与他人
同居;
(2)实施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且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合而
分居两年以上;
(5)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发起离婚诉讼的,也应予以批准离婚。在人
民法院作出
不准离婚的判决之后,若双方又
分居满一年,其中一方再次发起离婚诉讼的,也应予以批准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