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被采取取保候审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应在未得到执行机关许可之前,禁止擅
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市级行政区域或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因此,就
醉酒驾驶案件的被取保候审者而言,他们原则上是不能离开居住地的。若确实有必要离开,则必须取得执行机关的书面批准才行。否则,若擅自逃离,便极有可能构成对
取保候审规定的
违法行为,进而导致
保证金被没收、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
担保人、接受
监视居住甚至被
逮捕等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