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标准与司法解释,当一名人士被指控构成
行贿行为时,其行为必须包含为他人谋求利益这一必不可少的要素。然而,为了达到这个所需的标准,
行贿者必须向
国家工作人员提供价值超过30,000元的财物满满三次。因此,收受10,000元的金钱不满足这个最低金额要求,不能被判定为
行贿罪,也不能引起公安机关的重视进行调查和
立案。
然而,这里存在一条特殊的例外情况。如果一个人在多次接
受贿赂后尚未得到妥善处理,他/她所收到的所有财物总额如果大于10,000元,这些都应被计入受贿的总额之中。此外,只要具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便能被认定为“为他人谋求利益”,触犯
刑事法律,需依据
刑法有关受贿
犯罪的规定予以确定其
刑责:
(一)确实或者承诺为他人谋求利益;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委托事项;
(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没有受到具体委托,但之后基于相同的履职事宜收取其他人的财物。
需要指出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向身为下级或管理者的同事索取或接受财产价值超过30,000元,且此举对他们的权力行使产生了实质性的潜在威胁,可以看作是一种对他人利益的承诺。
《关于办理
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
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