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行为主体对销售假冒
伪劣商品罪行无知,那么即便其已经实施了这一类的
违法行为,若是由于无知而无法得知此等罪行的存在,也并不意味着其无罪。实际上,
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成立需要满足两个必要条件,即知道所销之物确系伪劣产品以及可能具有的伪劣性。因此,不能仅仅因为
行为人对相关
罪名的无知便认定其无罪。对于生产商和销售商而言,他们在产品制造过程中掺入杂质、假货,以次充好或以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且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但不足二十万元时,将面临两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
处罚,同时还需承担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两倍以下的
罚金。
《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
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
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