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按时缴纳租金且拒绝搬迁的租户,房东应首先采取积极的催告措施。倘若租户依然欠费且未迁离,房东有权依据法律
法规解除
租赁合同。为
保证权益公正性和完整性,房东可以邀请当地公证机构的
公证人员对租户财物进行现场盘点、封锁保全,同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公证书。
财产清算完成后,相关财物应当被妥善保管至安全地点,以便腾空房间以供重新出租之需。对于此类租户违约行为,房东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屋内财物:
(1)房东有权利请求租户于合理期限内支付房租或者进行搬迁;
(2)若租户始终未能承担相应义务,房东有权依法解除租赁合同,并采取法律手段如提
起诉讼等途径以解决双方间的
纠纷。针对欠租问题的
起诉流程可大致概括为以下步骤:
1、房东须明确书面陈述款项性质为所欠的房租款,并出示有效的租房协议作为
证据支持;
2、利息部分参照同期
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标准计算。租户应对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日期承诺严格遵守,如
逾期未缴,房东有权按规定要求其在特定时间内支付相关费用;
3、若租户坚决拒绝支付,房东得以通过正式渠道
解除合同,并追究租户的
违约责任。
《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
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
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
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