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登记的婚姻,即所谓的
同居关系,其
财产分配这一环节的处理流程可概括如下三大原则:一,乃是取决于双方
当事人之间的充分磋商与自愿;二,如果双方协商未果,可通过向法庭提
起诉讼来寻求公断;
第三,则是在法庭裁决过程中,法官将会对具体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并且必须要充分维护无过错方以及未成年子女及女性的合法权益。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解读一下这三大原则:
一、双方当事人磋商与自愿:在同居关系所涉及到的财产分配问题上,最为基本且有效的方式莫过于让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也就是说,对于
共同财产的划分,双方应当秉持平等、尊重的态度,进行充分协商。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共识,那么他们的协议便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将据此予以确认与执行。
二、向法庭提起
诉讼:若双方当事人未能就财产分配事宜达成共识,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办法来寻求公正的裁判。在此过程中,法庭将根据具体事实和
证据进行裁量,同时兼顾公平合理以及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原则。
三、法庭审慎判断与决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除了需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各种财产加以识别和界定外,还须从有利于弱者以及保护
未成年人及女性权益的角度出发,作出有利于无过错方和未成年子女、女性的裁决。
另外,在财产的归属方面,法庭也需要充分考虑到一些特定情形,比如一方在
同居之前拥有的的财产,因身体损伤获得的
医疗费用、残疾生活津贴等费用,
遗嘱或者赠与合约中明确规定仅属于某一方所有的财产等等。
最后,同居期间所欠下的
债务通常视作双方合意之债。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某方身患重疾久治不愈,法庭有可能判决令其享有较多财产份额,抑或要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的支持与援助。但是值得强调的是,这些
基本原则或许会因为具体情况和地域差异而略显微妙变化,因此具体的法律运用还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
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
人损害的,应当给予
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