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倘若司法机关经调查确认
犯罪嫌疑人的
犯罪事实已然清晰明确,且相关
证据具备充分性和确凿性,依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追究其
刑事责任时,则须履行
起诉程序,向相应法院
递交公诉案件,请求法院定夺该案件。在此前提下,若犯罪嫌疑人已遭
逮捕,则其下一阶段通常由人民检察院负责进行认真细致的案件审查。倘若通过审查,人民检察院认为此案符合起诉要求,便应向法院提交公诉申请。
此外,若犯罪嫌疑人自愿承认罪行并接受
处罚,人民检察院还需提出具体的
量刑建议,并将
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材料随案移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
管辖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
提起公诉,并将
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
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
主刑、
附加刑、是否适用
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