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针对其所扣留之人员,若认为有必要进行
逮捕,则应在
拘留期限内即
拘留之后的三日内提出申请给人民检察院予以审查批复。
然而在特定情形之下,申请审查批复的时限可予适当延长,从原本的三日延展为一日乃至四日不等。对于那些频繁
流窜作案、多次犯案以及与他人勾结实施
犯罪活动的重大嫌疑人而言,其请求审查批复的时间亦可相应地延长至三十日。鉴于此,人民检察院需在接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后的七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做出
批准逮捕或是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倘若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须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如若需要继续展开侦查工作,且该人员符合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的条件,则依法对其实施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因此,在
刑事拘留满37天后,若人民检察院未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便应依法释放
被拘留之人。若被拘留者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同样可以依法采取此类措施。若在37天期满后仍未得到释放,可能需要进一步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及进展状况,以便确认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