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受贿
犯罪往往牵涉两大关键性认定要素:
首先,作为
共犯的
受贿行为,即由多名行为主体合力完成受贿事宜;
其次,
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求私利,并在共同行动中共同获取财务利益。在此类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重点审核的环节便是是否存在共通的受贿意图及相应的行为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对受贿罪的规定: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