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诉讼费用(根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分段计算,若争议标的在20万至50万之间,则应按争议
标的额的1.5%收取);原告在提
起诉讼时需先行支付该笔费用,如原告
胜诉,则该笔费用将由被告承担,在执行阶段可要求一并执行;
三、
保全费用(如您选择诉前申请保全,则需提供相应
担保。建议在
诉讼过程中申请保全,以避免提供担保。保全费用的缴纳标准如下:对于财产数额不足1000元的案件,每件需缴纳30元;对于财产数额超过1000元但少于10万元的案件,按照1%的比例缴纳;对于财产数额超过10万元的案件,按照0.5%的比例缴纳。
然而,
当事人申请
保全措施所缴纳的费用总计不得超过5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您需对保全标的物的大致价值进行评估,然后按照不同的财产数额区间分别计算费用,最后将所有费用相加得出总和,但总费用不应超过5000元;
四、若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反诉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介入诉讼,导致案件
合并审理,则以上述规定计算的诉讼费用将减半收取;
五、若原告胜诉,进入
执行程序后,还需缴纳
执行费用。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案件,每件需缴纳50元;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案件,按照1.5%的比例缴纳;执行金额或价额在5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案件,按照1%的比例缴纳;执行金额或价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的案件,按照0.5%的比例缴纳;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按照0.1%的比例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
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
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