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所述,针对涉案人员而言,主动退回
违法所得被视为减轻
刑事惩罚的一项关键要素。
如若未能退还其违法所得,则有可能招致更为严厉的
法律制裁,进而影响到最终的
量刑决策。
同时,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将会认真考量所犯下的罪行所获利财是否得到了依法追缴,这同样将对接下来的
社会危害性做出更准确的评估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