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关于
婚姻家庭关系及
诉讼程序的各项明确规定,以及司法领域内的实际操作与司法审判的普遍原则,若在首次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后未获准许
离婚,那么
当事人将享有为期六个月的时间来反思和冷静下来。而当这一期限结束之后,若一方仍然坚持要求离婚,这无疑表明了他们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能得到有效的修补和改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