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机关对特定案件进行
取保候审申请的核准程度,受制于个案的独特情境及其涉案人员的具体状况。
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若
犯罪行为人或被告满足了上列条款中的某项具体条件,审查机关便可考虑给予取保候审的宽大处理。
然而,实际中要否批准取保候审,审查机关需全面权衡案件属性、
犯罪情节、潜在
社会危害性以及涉案人员的认罪态度、悔过表现等多方面因素。因此,我们无法以简单的方式作出推断,即审查机关在何种情况下更易通过取保候审的申请,而应视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