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初学者或首次违规者提出的
认罪认罚方式与良好的
犯罪歉疚态度,可以适当减轻
刑罚标准的40%甚至更少。
然而,此项政策所适用的具体适用情况需视
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实施者的认罪态度及其对被害者的
经济赔偿是否得到其谅解等多方面因素而定。如果犯罪者自愿承认自我错误,并且对积极
赔偿受害者的
经济损失且获得了对方的豁免和口头原谅,以及对案件的本质原因、赔偿款项数额、赔偿能力和认罪、悔过的程度进行全面考量后,可酌情对
基准刑降低40%以下。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在处理
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时,应特别加强落实。所谓“从宽”原则,即对于认罪认罚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应当给予稍微减轻或减轻的
处罚优先权。
此外,对于具备法定
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如具备自我认罪、悔罪态度者,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各种情况进行处理,必要时给予减轻处罚;对于无明显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但具备自我认罪、悔罪态度的,则至少应在法律规定的
量刑幅度内尽量减轻处罚。
至于
刑事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主要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交代自身罪行,对指控的
犯罪事实不会提出异议,同意法院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并签署书面
承诺书这几个方面。此外,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不属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
适用范围: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已经失去或尚未完全恢复辨认或控制自我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法定监护人或
辩护人对于
未成年人的认罪认罚产生异议;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4、其他不适宜适用该制度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正式确立了,对于自愿如实认罪、真诚悔罪
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
从宽是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应综合全案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依法从处理。一般在
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在
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可以减少基准刑20%以下;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