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受害者通常并不享有直接提出申请以获取
保释候审权利。取保候审乃是由司法机构根据案件事实及其性质以及相应被告人和
犯罪嫌疑人的潜在社会危害性而作出的决策。
然而,
受害人可向侦查部门或者检察机关表达其观点和意见。
然而,最终关于是否采取保释候审措施将由司法机构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严谨的评估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